歐盟監管機構提議將ESG風險納入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金融壓力測試
2025-07-04 20:46

近日,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發布《ESG壓力測試聯合指南(草案)》,旨在指導銀行與保險行業的主管當局在監管壓力測試中納入環境、社會和治理(ESG)風險因素。

上述三大機構包括: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(ESMA)、歐洲銀行管理局(EBA)及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管理局(EIOPA)。

該指南根據《資本要求指令》(CRD)與《償付能力II指令》(Solvency II)制定,旨在協調銀行與保險監管機構在ESG壓力測試方面的方法與實踐,確保監管比例性,並提升測試的有效性與效率。公眾咨詢將持續到2025年9月19日。

草案明確指出,盡管並不強制各監管當局必須開展ESG壓力測試,但為其提供了系統性框架和實踐指導。其內容涵蓋如下幾個方面:

● 測試設計與方法:明確如何設定ESG情景、選擇測試方法(如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)、劃定時間視角(短中期與長期)及風險顆粒度(如按行業、地區、資產類別等維度進行劃分);

● 資源與組織保障:提出壓力測試應具備相應的人力配置,人員需具備ESG風險、壓力測試及金融監管方面的專業知識,同時建設高質量的數據收集與管理系統;

● 數據與治理安排:建議監管機構利用現有監管報告體系和披露框架,輔以必要的臨時數據收集,並通過合理假設或專家判斷填補數據缺口;

● 監督整合與結果運用:鼓勵將ESG壓力測試結果納入更廣泛的監管流程,指導金融機構風險評估與戰略調整,必要時提出後續監管措施;

● 跨行業與跨境協同:倡導監管機構在銀行、保險、證券等領域之間共享方法與數據,協調跨國集團的監管實踐,以避免監管碎片化。

該草案稱,盡管與更傳統的金融壓力測試相比,ESG壓力測試是一個相對新興的領域,但在探索現有數據和模型方面已取得重大進展,尤其是在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環境風險方面。

該草案鼓勵主管機關采取“漸進式”策略,優先從環境(E)風險入手,初期聚焦於氣候變化相關的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,並在此基礎上逐步拓展至其他環境因素、社會(S)與治理(G)相關風險。

作為重要性評估的一部分,主管部門應確定哪些 ESG 風險對金融實體最為重要,並結合其短期至長期的業務模式、投資組合、地域風險敞口和行業活動。主管部門應在不同的時間範圍內考慮以下因素:

● 資產和負債面臨的轉型風險(例如,基於其碳足跡)和物理風險(例如,基於其地理位置);以及

● 通過識別主要傳導渠道,評估 ESG 因素對傳統金融風險類別(即市場風險、信用風險、交易對手風險、承保風險以及操作風險、聲譽風險和戰略風險)的潛在影響。

在確定粒度級別時,主管部門應在復雜性和精確性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。例如,可能需要更精細的數據,以便恰當地捕捉轉型風險對活動或實體層面的影響,或物理風險對區域/地方的影響。

主管部門至少應考慮以下粒度維度:

● 投資組合層面: 按資產類別區分(如公司貸款、抵押貸款、主權風險敞口、股票和公司債券持有量)。

● 部門層面: 按行業分類(如高碳行業、能源、房地產、農業)。對於特定行業(如電力、受突破性技術影響的行業),可探索更高的粒度。對於房地產,可探討區分商業和住宅房地產風險。

● 地域層面: 按地區區分(如 NUTS 第 3 級),以評估特定地區的ESG風險,特別是物理風險。

● 交易對手層面: 在集中風險顯著的情況下,按單個債務人或債務人群體進行細分。

● 風險類別: 分別識別物理風險(急性和慢性氣候災害)、轉型風險(政策、技術和市場變化)以及其他ESG因素(如社會和治理風險)。

此外,聯合指南草案將於2025年底定稿,最終版本由三大監管機構聯合委員會於2026年1月10日前正式發布。

作者:Qinger